• 北京大学

    办学情况:本科 综合类 公办 211工程 双一流

    软科综合(128)、校友会综合(169)、QS世界(1988)、US世界()、泰晤士(501)、人气()

    建校时间:1958年 、主管部门:宁夏回族自治区 、占地面积:2936亩

    校区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重点学科:2 、博士点:12 、硕士点:33

    官方网址:https://zs.nxu.edu.cn/https://www.nxu.edu.cn/

    联系电话:0951-2061777,0951-2061778,0951-5093118,0951-5093119,0951-2061897 电子邮件:ndzs@nx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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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科 综合类 公办 211工程 双一流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贺兰山西路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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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业互联 聚惠狂欢
    八十多年制造业龙头企业,
    高端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实战经验
  • 校企合作 高薪就业
    全国3000多所高校
    为企业提供资金、技术、人才、方向

高校招生、就业、科研合作管理

企业招聘、实习、合作项目管理

学校简介

宁夏大学是教育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合建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

宁夏大学始建于1958年。1997年12月,宁夏大学与原宁夏工学院、银川师专(含宁夏教育学院)合并;2002年2月,与宁夏农学院合并,组建了新的宁夏大学;2014年4月,宁夏大学中卫校区成立;2017年9月,入选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2018年2月,成为教育部与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合建高校。

学校坐落在历史悠久、风光秀丽的塞上历史文化名城银川市,占地面积2935.54亩,教学实验农场2050.18亩,校舍建筑面积92.4万平方米。在校教职工2738人。面向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现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19688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5444人、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1750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773人,少数民族预科生1047人,国际留学生340人。校园楼宇林立、花木繁茂、环境幽雅,是读书治学的理想园地。

在60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学校秉承“尚德、勤学、求是、创新”的校训,弘扬“不怕困难,不畏风寒;根深叶茂,本固枝荣”的“沙枣树精神”,艰苦创业,负重拼搏,勇于创新,开拓进取。特别是近年来,学校抢抓省部共建、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双一流”建设、“部区合建”等历史性机遇,坚持走特色发展之路,着力提高办学质量,不断促进内涵发展,现已成为一所理、工、农、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综合性大学。

宁夏大学第七次党代会确定了“到2025年,把宁夏大学建成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突出的西部一流大学”的发展目标,明确了“以‘三全育人’为核心的立德树人育人主线”和“以‘双一流’建设为核心的‘部区合建’发展主线”两条工作主线,制定了七项重点任务,奋力开启西部一流大学建设新征程。

学校现有“化学工程与技术”国家“双一流”建设学科1个,“化学工程与技术”和“民族学”部区合建优势特色学科群2个,“草业科学”国家重点学科1个、“中国少数民族史”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自治区重点学科18个,“十三五”自治区优势特色学科8个,“十三五”自治区重点学科8个,自治区一流建设学科16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2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3个,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4个。

师资队伍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2人,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特聘教授12人、青年学者4人、讲座教授1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4人,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1人,国家级教学名师2人,何梁何利基金科学与技术奖获得者4人,国家“万人计划”百千万工程领军人才1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人、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3人、青年拔尖人才3人。国家高层次人才计划青年项目1人,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创新团队2个,自治区科技创新团队30个,自治区柔性引进科技创新团队5个。4人获“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3人获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称号,24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16人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7人入选自治区“塞上英才”,3人入选自治区“塞上名师”,6人入选自治区“塞上文化名家”,2人入选自治区“塞上农业专家”,1人入选自治区杰出科技人才项目,32人入选自治区科技领军人才培养项目,10人入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领军人才培养项目,57人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项目,110人入选自治区青年科技托举人才培养项目,38人入选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和文化艺术托举人才培养项目。

学校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以本为本、四个回归”,坚持“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以“尊重差异,激发潜能,赋能学生职业发展需求”的人才培养方案优化为突破口,以教育数字化战略为驱动,实施“六位一体”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按照“强基扶优,交叉互融,突出特色,产教融合,科教融汇,可持续内涵发展”的教育改革思路,持续深化本科专业供给侧改革,分类推进基础和应用型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匹配度,不断构建开放智慧教学新生态、泛在学习新型态,以全力培养“人格健全、基础扎实、追求卓越,具有国际视野的高素质人才”为核心目标,全面推动本科教育高质量发展。

现有本科专业84个,招生专业66个,其中28个专业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教育部首批卓越农林试点专业8个,教育部卓越工程师教育培养计划试点专业2个,11个专业通过国家认证。获批教育部大中小思政课一体化建设牵头高校、全国重点马院培育单位。荣获第八届、第九届中国国际“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金奖,国家级创新创业学院和国家级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基地等。获得全国高校教师教学创新大赛9项,其中一等奖2项,二等奖3项,全囯排名18位,学校获得优秀组织单位。现有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7门,国家级课程思政示范课程、教学名师和团队1个,教育部虚拟教研室建设试点3个,国家级"黄大年"式教学团队1个,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国家体育科普基地1个,国家级语言文字推广基地1个。



学校科研工作紧密围绕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深化高校科技评价改革,以创新驱动发展为动力,通过体制机制创新盘活创新要素,开展有组织的科研、有组织的创新、有组织的转化、有组织的服务。“十三五”以来,学校先后承担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2603项,科研经费总量达到16.2亿元;获各类科研奖励成果531项,其中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自治区科技进步奖51项(其中一等奖4项、二等奖18项)、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354篇,教育部哲学社科优秀成果奖二等奖2项,三等奖1项,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5项,宁夏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3项,宁夏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59项。学校积极对接地方特色优势产业,以创新校地校企合作模式为途径,以服务社会体制机制创新为驱动,先后与自治区5个市、120余家企事业单位建立了全面合作关系,派出了百余名科技扶贫指导员、专家服务团、“三区”科技人才和岗位科学家,建立了“草畜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产学研创新联盟。依托重大科技项目,相继推广应用了一批技术、装备,2020年以来,179项技术成果顺利转化,成果转化数量持续增长,转化收益3506.74万元。学校现有全国重点实验室(共建)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1个,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培育基地1个,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个,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1个,教育部区域和国别研究培育基地1个,教育部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1个,国家民委中华民族共同体研究基地1个,中宣部国家区域国别研究中心(国家级智库)1个,农业农村部重点实验室2个,教育部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2个,校企创新联合体8个,自治区级科研平台36个。

坚持走开放办学之路,立足区域特色和优势学科,学校先后与22个国家和地区的45所高校(科研机构)建立实质性合作伙伴关系,与阿联酋迪拜大学合作建立海合会国家首座孔子学院。与上海交通大学等5所高校建立对口合建“5+N”校际合作关系,与宁夏五市及区县/企业建立“5+N”校地、校企政产学研用合作关系,深度融入主流“学术圈”,深度融入宁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学校是教育部首批批准的接收外国留学生的高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政府来华留学生奖学金生接收院校,是宁夏地区唯一的HSK(汉语水平考试)考点。自1992年招收留学生以来,先后有40多个国家4000多名留学生来校学习。

面向未来,宁夏大学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牢牢把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抢抓“双一流”建设和“部区合建”新契机,坚持特色发展、创新发展和高质量发展,为把宁夏大学建设成为区域特色鲜明、服务地方能力突出的西部一流大学而努力奋斗。
 

奖学金设置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修订)(2014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做好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财教发〔2007〕719号)和《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助学金评审细则>的通知》(宁教学〔2014〕3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第四条 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积极参加班级、学院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上学年必须获得一等校级综合奖学金,其中学习绩点分名次在同专业年级前10%;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有4项以上为“优秀”;同等条件下,学习绩点分高者优先。对于学习成绩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2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践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学会议录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或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7)获得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5.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资助小组人员中至少有两名学生代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中也需有两名学生代表。第七条 评审的基本程序:1.学院评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在规定的时间,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分配的名额,下发通知。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及有关规定,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宁夏大学国家奖学金申请表》(见附件)。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在本院公示一周后,将确定的学生名单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2.学校评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时对初审名单进行复审,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在全校(含各校区)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按规定将确定的名单和有关材料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第八条 按教育部批准的获奖学生名单,学校接到款项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第九条 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监督委员会实行全程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对评审工作中所出现的问题,由校纪检委、监察审计处、学生处进行调查,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予以严肃处理:1.学生本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取消其参加年度国家奖学金和其他项目奖学金的评选资格,视情况取消今后几年的申请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校纪处分;2.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十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按时足额发放给获奖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 附 则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困难生资助办法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5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要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在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第六条 学院成立相应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副组长,学办主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担任成员,具体负责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各班级成立以辅导员为组长,班、团委员和学生代表参与组成的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数不少于班级学生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具体组织本班民主评议,确定本班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第三章 认定标准第八条 认定标准以宁夏银川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作参考,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予以综合评定。第九条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可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别认定为:特殊困难和一般困难两个档次。(一)完全无力支付本人的学习费用、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特困生的认定条件:1.孤儿、烈士子女家庭持有《特困证》、《社会扶助证》、《最低生活保障证》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2.父母患有严重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或残疾(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完成学业有困难,且由于自然灾害而引起家庭收入大幅度减少的;家庭因灾害导致“三无”(无父母、无房屋、无收入)的;4.单亲或父母离异,且家庭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本人突发严重疾病、意外事故需长期治疗的。(二)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贫困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作为贫困生认定的参考条件:1.城镇父母一方或双方为下岗且未再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2.家庭收入以种地为主,家庭人口在五人以上,只有一个劳动力的;3.家庭供养人口较多且经济来源不稳定的;4.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于克服的。第四章 认定程序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9月底完成,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学院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依据,无特殊情况不予补报。第十一条 具体认定程序(一)个人申请1.学生根据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和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标准,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递交《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2.学校每年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在校生可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自行下载《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3.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同时提交由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材料(包括伤残证明、低保证、抚恤证明等)以及其他材料,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二)班级民主评议1.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收集申请认定的学生的相关证明材料,并对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初步审核;2.辅导员主持召开专题班会,采用民主评议方式确定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候选对象;3.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宁夏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基础,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讨论提出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初步名单和困难等级,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三)学院审核学院根据各班上报的初步名单和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了解与核实,尤其要对疑似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采取有效办法,摸清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所确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3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提出的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给以答复并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编制书面和电子文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四)学校审批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学院推荐学生的困难情况进行随机抽样调查与核实,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将推荐名单在适当范围内采取适当方式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审批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作为学校资助工作的依据,按学校有关政策给予资助。第五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信息建档第十二条 在确保学生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的前提下,建立学校与学院两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对其基本情况和资助情况实施信息化管理。第十三条 如有学生因家境好转不再需要资助,或因突发事件(如家庭变故、天灾人祸等)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各学院要及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第十四条 为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体现档案的动态性、科学性,确保资助工作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不断更新、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第六章 认定工作的管理、教育和监督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注意事项(一)《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是学校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施资助的凭据,凡是没有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或有困难证明却不符合要求的学生,不得列为资助对象;(二)《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必须要经当地村(居)委会及乡(镇)或街道以上的民政部门同意盖章,要求注明经办人员姓名,若当地乡(镇)或街道的民政部门确实没有公章的,附文字说明后,可以盖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的公章,凡手续不齐全或盖章不符合要求的困难证明,视为无效;(三)各学院在确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除查看《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外,须考察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表现和平时消费情况。要充分征求同寝室同学、班级同学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电话咨询、实地走访等进行核实。有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的学生不能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已认定的可取消其资格;(四)属于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的子女,本人未主动申报者,经有关部门发现并查证属实后,学院学生资助领导小组可视其相关证明材料,将其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名单可不予公示;(五)除符合第十五条第四款之要求的学生外,其他学生若本人不主动申报者视为家庭经济不困难学生。第十六条 学校每年3月份对当学年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存在下列情况者,将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一)因各种原因休学及自费出国者;(二)取得认定资格后,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教育不予改正的;(三)弄虚作假反映家庭经济情况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困难认定的。第十七条 被取消当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者,将不能享受当学年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及资助的学生,一经发现,除追缴所有资助款外,将视其情节影响,依据学校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良信用记录记入该生档案。第十八条 在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过程中,学院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关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困难,更要关注他们的成长,了解他们的思想和心理状态。对因家庭经济困难可能引发的心理和思想问题,要事先做好防范教育和心理疏导。要教育学生直面困难和挫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切实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教育管理工作。第七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宁夏大学奖助学金管理办法(修订)(2014年7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校各类奖助学金的评选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校资助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和奉献精神,激励他们自强自立、奋发有为,促进他们健康发展、全面成才,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奖助学金是指来源于国家划拨和社会赞助,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或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以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的专项资金。主要包括:1.国家政策规定设立的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2.社会各界及个人自愿捐资在我校设立的社会奖助学金;3.其它学生奖助学金。第三条 奖助学金主要分为奖优类、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等三个种类:1.国家奖学金等奖优类的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2.国家励志奖学金等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3.国家助学金等助困类的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二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和标准第四条 申请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行为;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5.申请奖优助困类和助困类的奖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奖优类的奖学金的学生,其生活俭朴;6.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一年级学生除外)。第五条 奖助学金的资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或由资助方决定。第三章 奖助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第六条 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七条 奖助学金按学年评审,具体时间根据国家规定或按资助方要求决定。第八条 评审工作程序:1.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拟定评选通知在校园网公布,各学院作好宣传工作,保证资助信息的公开和透明;2.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评选通知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经班级民主评议,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确定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4.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学校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通过并在全校公示后,国家奖助学金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他社会奖助学金报资助方最终确定。第九条 获奖、受助范围限制:1.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原则上可以申请并获得一项助困类的助学金和一项奖优类或奖优助困类的奖助学金;2.同一学年内,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并获得助困类的助学金,总金额在3000元以上(包含3000元)的,原则上不再享受其他同类助学金的资助项目。第四章 奖助学金的管理第十条 各类奖助学金均在我校计财处设立账户,专款专用。第十一条 各类奖助学金按时足额发放给受资助学生,各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五章 受助学生的义务和教育管理第十二条 接受社会资助的受助学生应当主动与资助方以一定形式(如通信、邮件)保持经常性的联系,表达感谢之情,汇报自己的学习、生活情况等。第十三条 受助学生应当接受学校和资助方的跟踪考核。获得资助后,受助学生自愿加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计划,按要求履行各项义务。第十四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责任感,增强他们自强、自立、自尊、自助的意识,受助学生应当承诺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每学期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活动或志愿服务活动。受助学生志愿服务经历由学院在《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1.获得资助1000-2000元(含2000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0小时;2.获得资助2000-3000(含3000元)元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15小时;3.获得资助3000元以上的学生,每学期应参加学校、学院志愿服务活动20小时。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学院对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的学习、志愿服务活动、个人消费、在校日常行为表现等情况进行考核,并记入《宁夏大学获资助学生成长汇报表》。第十六条 学院要引导受助学生成立社团组织,并以受助学生社团组织为依托,加强对受助学生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第六章 奖助学金的终止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停止资助,情节严重者追回已发放资助款,视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受到学校警告处分以上(含警告处分)的;2.恶意拖欠学费一学期以上者(经学校批准减免学费、缓交学费或已经办理了助学贷款者除外);3.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4.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2门(含2门)以上者;获得助学金的学生上学期学习成绩出现不及格3门(含3门)以上者;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资助方组织的集体活动,凡每学期无故累计10小时未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或公益活动的学生;6.获得资助的学生必须保持生活俭朴,所获奖助学金应当用于缴纳学(杂)费、补贴膳食、购买必需的学习生活用品或者提前归还助学贷款。不能正确使用奖助学金,经查实用于过度娱乐、吃喝或者购买奢侈用品等不恰当消费用途的学生;7.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的;8. 受资助学生若有退学、转学、意外死亡等情况之一的,停发资助金。休学期间暂停,待复学后可继续领取。第十八条 按规定停发的剩余的奖助学金款项,学院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原则上由本学院按照该奖助学金评选要求从本学院学生中重新评定,报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第七章 附则第十九条 社会各界及个人在我校捐资设立的各类奖助学金,受助学生必须满足社会奖助学金项目协议的评选条件要求。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无重复规定时,获助学生应当满足两个文件的评选条件;当项目协议和本办法存在重复规定的条款时,应当以项目协议为准;当项目协议无具体要求时,以本办法为准。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学校食堂

贺兰山校区兰馨苑餐厅由宁夏明瑞苑餐饮后勤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托管经营餐厅,经营清真食品,餐厅于2016年建成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3448.44平米。共设有24个档口,766个座位,能保障3500人就餐。
贺兰山校区兰芝苑餐厅由北京九重天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托管经营餐厅,经营普通食品,餐厅于2016年建成投入使用,建筑面积为3502.36平米。共设有14个档口,368个座位,能保障1000人就餐。
 

学校宿舍

 

联系方式